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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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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不但成为逃民、逃匠、逃军的避难所,而且成为一些游方僧人的挂搭之所。

一些僧人为了取得度牒,数千百众,“奄至京师,非寄迹寺观,即潜住民间,黄冠缁服,布满街市”

在明代,北京的方言称“代替人”

为“挂搭僧”

从这方言中,也可以看出明代挂搭僧之众,而挂搭僧的特点犹如“代替人”

,说明他们往往没有取得合法的度牒,而是到处游方,行遍天下,自由自在,随处有供,或募斋,或寄食于一些寺院中。

(三)附籍与客籍

明代的北京号称四方辐辏,其人并非全是当地土著,而是“寄之为寓,客之为籍”

可见,除了寄寓之外,尚有“客籍”

明人于慎行也说:“都城之中,京兆之民十得一二,营卫之兵十得四五,四方之民十得六七;就四方之中,会稽之民十得四五,非越民好游,其地无所容也。”

从这一记载可知,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

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寄寓与客籍之别,在于寄寓不过是客居此地,尚未入籍本地,其籍仍在故乡;

而客籍则属于寄籍,不但有寄寓的形式,而且入籍本地。

如明末著名学者倪元璐,原籍浙江上虞县,实际上却寄籍浙江山阴县。

北京的流寓之人相当之多,尤其是一些在京为官的子弟及其家属成员,或者家乡之人,大多依附京官,在北京暂住。

而顺天府乡试“冒籍”

问题相当突出,事实上也是这种寄寓之人大增以后在科举考试上的一种反映。

冒籍固然违法,但冒籍的存在,显然也与附籍的出现有关。

换言之,在这些所谓的“冒籍”

的指责中,有些尽管是违法的,仅是流寓之人,但无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些已经取得了附籍的资格,才在寄住地参加科举考试,因为科举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才不时形诸官员的章奏,并引发一些争论。

所谓“客籍”

,就是“附籍”

按照明代的惯例,土著之民,附名版籍,年久的称“老户”

,年近的则称“新户”

所谓新户,就是那些客籍或附籍,是新附之民。

明代对待逃亡之户的策略,前后有一个变化。

明初大明帝国刚刚建立,为了使逃户回归本籍,专门免除回到原籍的农民一年的赋役。

至于那些老弱不能回家或者不愿回原籍之人,则允许他们“所在著籍,授田输赋”

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更是出台了一个允许逃民“随地占籍”

的政策。

至宣德五年(1430),朝廷对“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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