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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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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规范了条件,这就是逃户必须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50亩以上,才允许他们告官“寄籍”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朝廷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

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思故土者,允许他们“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

正统十三年,“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

这是允许因各种原因而亡故的官员家属在当地附籍,而不再回到家乡原籍,尽管还有离家乡是否达到千里这条标准。

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令其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北京附住之军、民人等,凡是“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

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

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附籍。

明代官员一旦在北京寄寓或占籍,也就成了当地的“乡贤”

,史书随之将他们列入乡贤之中。

下面根据万历二十年(1592)时北京宛平县地方“寄寓乡贤”

情况,大体将其分为下面几类:一是卫籍之人,在京算是寄寓。

如孙

,锦衣卫人,后历任吏部尚书;沈凤岐,旗手卫人,后历任登州府知府。

二是原籍为外省民籍,却占籍北京,如何选,嘉定县人,却占籍顺天府。

三是外地民籍之人,在京算是寄寓,如曹子登,三河县人,后历任右副都御史。

四是太医院籍,在京算是寄寓。

如朱国祚,太医院人,后历任翰林院修撰。

在明代,太医院的医生往往也是世袭,所以他们往往单独占籍。

明代在边疆地区设立的卫所,固然是官方主动移民的行为,但随着卫所的开设,随之而来的是客商的涌入,并对当地的生活、风俗带来很大的影响。

如云南的平溪卫,自洪武二十三年(1390)开设以后,其官、军二籍都是江南人。

经过“日久承平”

的阶段,又兼之是水陆交通的要道,很快就引来了“商贾鳞次,四方之物毕至”

,于是也就有了“小江南”

的称号。

地方一旦繁荣,当地百姓开始“家弦户诵”

,甚至缙绅士夫也变得崇尚气节。

在明代,宁夏因有水泉之利,再加之军卫之开垦,人口之流徙,富饶已经甲于西北,号称“小江南”

三朝政的宽大与舆论空间的扩大

晚明法网之宽,这是生活在当时的人们所普遍具有的一种感受。

即使官员有罢官之厄,甚至被流窜贬谪,但也尽可以享受山林之乐,安居高卧,丰衣美食。

这无疑使明代的仕宦阶层中萌生出一种“富不如贫,贵不如贱”

的想法。

如果比较一下明初与明中期以后对待读书人严、宽的不同,显然不难发现晚明朝政的宽大。

明朝有一位著名的僧人,名唤智暕,将明初由秀才做成的官形象地称为“还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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