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民及其生活(第5页)
但还是遗粮在户,赔纳不敷,无奈之下,只有逃窜一路。
民已逃,税却不少,仍然摊派到户,于是摊税之苦,又会负累里甲。
再以江北近京之地为例,那些富强之家开垦田土,根本不纳粮税,只有小民原额旧田,才承担粮税的缴纳。
至于亩数广狭不均,更是导致贫者愈贫,渐至逃亡,富者愈富,日肆兼并。
按照明朝人的说法,十税一应该是当时普遍可以接受的赋税征收比例。
但因地域的不同,赋税的征收显然也带有很大的不公平性。
如明代田赋征收,轻者每亩仅征一升,而重者则每亩征七斗。
如果按照十税一的比例来计算,无论何种瘠田,每亩的收入绝非只有一斗。
相反,不管其田何等肥沃,每亩也不会收入七石。
这种重赋现象,尤其反映于苏州一府。
按史料记载,明初时,重赋之田,每亩有的征一石以上。
至宣德、正统以后,由于巡抚周忱的改革,赋额有所减少,大体维持在一升到七斗三升之间。
明代官田重税,这毫无疑义。
民田之税,相对轻一些。
在福建,民田每亩之税,上田以三升起则,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只有水田以五升起则。
上面的田赋征收,当然还不包括杂泛以及一些摊派。
若加上这些,每亩的田赋负担显然还要加重。
到嘉靖、隆庆以后,苏州府的田赋征收,显然又有所减轻。
即使将役派也加入在内,最少者为每亩二斗八升,最多者也仅三斗七升六合。
(参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田赋虽重,但农民也自有其应付的办法,就是拖欠,时日一久,“道赋时有蠲赦”
。
所以,当时的民谣云:“朝廷贪多,百姓贪拖。”
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事实。
换言之,朝廷的重赋,也并非一概而成为江南农民的负担。
表1嘉靖、隆庆以后苏州府田赋征收额
(单位:斗亩)
资料来源:袁黄《苏州府赋役议》,载黄宗羲编《明文海》卷76。
(二)徭役
徭役的摊派,主要来自以下两项:一是正役,二是杂役。
所谓正役,就是里甲供应。
明代中期以后,里甲供应一节,已使农民不堪重负。
如每个州、县里甲出役之时,官首先要收拜见银四五十两,少亦不下二三十两;正佐、首领各有等差,甚至吏书、门皂也有分例,而且还定下分派的日程。
此外,再加上轮流供应买办下程、陈设、酒席与交际礼仪、各衙门油烛、六房纸札、差人盘缠之类,每月所费不下数百两银子。
这么重的摊派,里长当然不能自办,势必要再往下分摊到各个甲首。
“指一科十,缘甲及乙,故以官府一事一物之供,而害已遍于通邑之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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