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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民及其生活(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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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期以后,徭役越发沉重。

明朝人有一种说法,说“南人困于粮,北人困于役”

北方杂役之多,徭役之重,确实为农民一大负担。

以山东临清为例,农民从15岁一直到60岁,无岁无役。

即使过了60岁,即使因疾病不能再应差役,仍须让他纳米一石,才可以免役。

民家有田二三百亩,官司就报他做粮长、解户、马头,即使田只有百亩上下,亦有别的差役承担。

弘治年间,常熟人桑悦曾路过一富家,看到他碌碌置田,就戏作一口号送与他。

口号云:“广买田产真可爱,粮长解头专等待。

转眼过来三四年,挑在檐头无人买。”

再来看河南杞县,自实行差役照地出钱,再由“游人”

充当以后,使农民更困于徭役。

如农民有地一顷,平时需缴纳差钱7000文,若轮当里甲,加上差钱、马价、会钱,共需交钱12200多文。

而当地一亩的产量,丰年不过一斛,而租锄、牛种之费就占去一半。

按照当时的粟、豆之价,50斛最多值钱8000文。

可见,有100亩土地的农民,一年的收入,扣去其他费用,尚不够缴纳里甲的徭役之费。

徭役太重,必然带来弃田之风,最后导致田价的低落。

(三)私租

私租租额,因田地性质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

明代之田,分官田和民田两种。

明初,将元末兼并之家的田地没入为官,“令民佃之,皆验其私租以为税之多寡”

可见,官田之租,完全按照私租确定,而且耕种官田的农民,事实上租与税是合一的。

这就是明人所谓的“依租征税”

那么,佃耕这些官田的农民,官租也各有高下,分别有一石、九斗、八斗、七斗之别。

据顾炎武的记载,吴中之民,有田者仅十分之一,而为人佃作者则占十分之九。

所收仅秋禾一熟,多者不到三石。

这三石是按官斛计算,折成私斛,其实少者不过一石有余。

但私租很重,多的达一石二三斗,少的也八九斗。

佃人辛勤劳作一年,所剩不过数斗,甚至有“今日完租,明日乞贷者”

佃农所受盘剥,尚有来自田主的大斗进、小斗出的剥削。

即以安徽为例,照例所用者都是官斛,这些都是经过官方校准的量器,不能随意更改。

事实上在私租的征收上,田主并未用官斛,而是采用“租秤”

和“发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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