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礼与民间婚俗(第5页)
何期声气之相求,辄辱菲葑之不弃。
材非郭瑀,昂然上座之先登,鉴岂成公,密尔东邻之相缔。
日者吉占既协,序端之微币敢稽!
奉秦晋之欢,忻成永好;望金张之馆,但愧衰宗。
荣幸所兼,敷陈畴悉。
谨启。
这张婚书,已无问名之意。
从所言“菲葑之不弃”
、“吉占已协”
,云云,倒像是纳采、纳吉之后的请期之书。
有些婚启,行于至交之间,就无多少客套,往往简而直言,颇有古人之风。
如冯南江替其子文所聘徐南湖之女,南江给南湖的婚启云:“南湖兄:南江弟是其人、为人!
令爱人小儿,良由天合。”
上面所谓的“婚启”
,其实就是两家结亲的婚书。
在传统社会,婚书一定,双方就有婚姻存在的法律效力,除非男方另写休书,将婚姻予以解除。
上面所引婚书,当然属于士大夫阶层流行的格式,因为他们掌握了文学的技巧,所以即使是一纸婚书,也可以各具格式,甚至各具风采。
至于一般的百姓家庭,大多不识字,而婚书又是两家结亲所必需的法律文书。
于是,可供百姓选择使用并且格式化的“日用类书”
出现了,里面同样包括那种格式化的婚书。
民间百姓只要临时请人从中选择,并加以填充姓名之类,即可告成。
为示明晰,再引一份婚书如下: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弟孀妇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措,兼以弟侄棺衾银两无可计划理还。
凭媒某人氏议配某人为婚,本日受到聘银若千两,分还棺衾及买地砌完葬某人外,即听从某宅,择吉过门成婚。
此系两愿,再无言说。
今欲有凭,故立婚书存照
这是一份新近丧夫孀妇再嫁婚书,完全是格式化的。
从中可以看出,明代民间所行婚书,理应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一是主婚人的姓名;二是婚姻双方的姓名;三是媒人的姓名;四是聘银的多少;五是择吉成婚。
婚书是双方成亲的法律凭证,所以下面理应有主婚人、媒人、男女双方的签名。
明代的法律对男女之间的婚姻作有详细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合格婚姻存在的必要条件:首先,两家必须订立婚书,对男女双方的基本情况,诸如残疾、老幼(年龄)、是否是庶出、过房或乞养,都要明白告知。
婚书一旦订立,就不再允许反悔。
其次,即使订立了婚书,但也必须依礼婚娶。
第三,在某种程度上说,双方的“私约”
,有时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即使没有订立婚书,但女方若已经接受了男方的聘礼,那么在法律上也是证明了这桩婚姻的存在。
第五,作为卑幼之人,无论是仕宦在外,还是经商在外,其个人的婚姻决无自主权,必须接受“父母之命”
。
这样,也就有了“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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