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礼与民间婚俗(第9页)
其后改用刺绣,不久又单用红绸刺绣,乃至改用大红织金或大红纱绸刺绣。
轿上装缀,用大镜一面当后,或左右各一,后用数小镜缀于顶上,更觉轻便饰观。
亲朋故旧在接到参加婚礼的邀请之后,一般是随身带礼参加婚宴,而稍雅一点的,不论是否亲自参加婚礼,都需要写上一封贺信,表示祝贺。
事实上,男女间的婚姻也并不如祝贺者所说那么美满,做丈夫者在外闯荡,就会结识新欢,于是也就有了纳妾的念头。
而做妻子者,上要小心侍奉公婆,下又要侍候丈夫、照顾孩子。
即使如此,或许公、婆尚有恶言相加者。
时日一久,就会有男女双方离异之事的发生。
但在明代这样的传统社会,尚未见到妇女有主动提出离异的权利,似乎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男人的手里,只有他们才有权写下一纸休书,将妻子休掉。
这种休书,其实就是“离婚书”
,在明代也被收入一些日用类书,以供人们选择使用。
下引一纸格式化的离婚书,稍作说明:
某里某人,先年娶妻某氏,因家贫反目,妇有二志,已告明亲长。
今凭媒说合,情愿再出于某为妻。
平(本》日纹银若干,并无债弄强逼奸娶之等情。
某择日成婚,并无异说,立离婚书,手印为照。
从这纸离婚书中可知,除了女方是官宦人家,被休之女可以回娘家生活之外,显然一般的民间女子,在被丈夫休弃之后,并无权利回娘家生活,而是被转卖于他人为妻,再由原夫收取银两。
从离婚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出,男女双方的离异,总是将责任推卸给女方,说其“家贫反目,妇女二志”
,云云。
两相比较,妇女在法律上尚没有得到婚姻权利的保障。
尽管只有丈夫才有“出妻”
或者说休妻的权利,但明代的法律也对丈夫的权利作了部分的限制。
换言之,法律赋予了丈夫“七出”
的权利,但同时又通过“三不去”
的条例,对丈夫的权利有所制约。
如《大明律》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具”
。
所谓“七出”
,就是妻子如果犯了下面七条中的一条,丈夫就有权将其休弃。
法律所定的“七出”
之条分别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三不去”
,就是法律赋予妻子的部分权利,也就是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妻子有权利不被丈夫轻易休弃,即“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与“有所娶无所归”
。
当然,假如妻子所犯是奸情一类,那么即使有“三不去”
作为依据,丈夫仍然有权将妻子休弃。
三民间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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