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佛教生活(第4页)
、“嘉福”
等40所;十一月,又赐在京或在外寺额如“法光”
、“永泰”
等40所。
在短短的两个月期间,就御赐寺额80所。
不仅如此,正如当时的礼部官员所言,随后在京或在外,僧、尼、道士、女冠“请赐寺院庵观名额者,源源不绝”
。
到成化十七年(1481)以前,京城内外敕赐寺观639所。
随后又有增建,以致西山等处,相望不绝。
正如明代史料所言,“自古佛寺之多,未有过于此时者”
。
有鉴于这样的事实,明代一些较为开明的儒家士大夫,就不再单纯主张禁止佛、道,以维护以儒学立国的大明帝国统治的纯洁性,而是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考虑佛、道二教对现实社会的适用性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在晚明出现了比较新颖的看待佛、道问题的观点:一是鉴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农民开始失去土地,或因天灾人祸而流离失所,成为流民,一些士大夫看到了寺院、宫观存在的必要性,认为二者是国家的“大养济院”
,可以收容这些饥民或流民;
二是与传统上主张对僧、道人士实行严格的考试正好相反,一些士大夫却别出怪论,认为毫无必要从经典或仪式等方面对僧、道实行严格的考试,以使僧、道中多平庸之辈,少杰出之人,不再与儒争胜,从而保证传统统治的稳定性。
二寺院统属制度
由于明代存在着南北两京制度,寺院的统属也分南北两大系统。
从总体上说,明代的佛教寺院统属,具有以下四大特点:其一,寺院的住持受制于僧录司的官员,而最后则由朝廷的礼部起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其二,一些大的寺院,尤其是赐建的寺院,作为朝廷的香火院,其住持往往同时也是僧录司的官员,而且管理佛教的僧录司衙门,也多设于这些大寺院中;其三,寺院统属,多采用以大统小的方式,小的寺院就由大的寺院统领;四是归并寺院,并出现了佛教“丛林”
。
佛教寺院之中,其制有“住持”
,有“受业师”
。
按照明代史料的解释,所谓“住持”
,就是寺院的“管家长老”
;而在寺院中,僧人亲承经教,拜为师主者,则称“受业师”
。
已有的研究成果证明,明代的寺院住持制度,分为官住、住持两种。
这基本符合当时的事实。
以南京的寺院为例,明人盛时泰记道:“今城内外诸精蓝自五大刹建自朝宁者,则设有善世诸官。
而凡山寺之在远迩者,各有住持一人,以领袖诸缁。”
而佛教的管理机构,也设于此类敕建大寺院中。
如洪武元年(1368)初设的善世院,就设在南京天界寺内。
洪武十五年(1382),僧录寺仍设于天界寺内。
如果是钦赐的大寺院,因是采用官住的方式,住持其实就是由僧录司的官员兼任,或直接由皇帝钦点。
如明人葛寅亮记,南京的三大寺,“俱僧录分摄”
。
正统十三年(1448),山西五台山显通寺僧从铃家赀巨万,结纳权贵,替他上奏英宗。
于是,英宗命他为僧录寺右觉义,仍住本寺,“提督五台一带寺宇,踢敕护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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