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佛教生活(第8页)
反之,假若寺院是由私人出资建造,那么就属香火院,而建造者也就成为这座香火院的“护法”
。
香火院的最大特点,就是寺僧与捐施者之间,有一种互相依靠的关系,这就是寺僧替捐施者守着香火,而捐施者则成为寺僧的“香火饭主”
。
下面的例子就完全可以证实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湖广竟陵县的宝峰山观音寺,创自明代天顺年间,后来却被当地的土人称为“十八湾杨氏寺”
。
原因很简单,杨氏家族自成化年间从江西迁移到湖广竟陵并在当地定居占籍之后,一直被寺院的僧人“相依为香饭主”
,而且至万历四十七年(1619),杨氏家族又利用自己的家产,对寺庙进行了重新的修缮。
于是,这座观音寺,也就成为杨氏家族的家庙,杨氏家族不仅成为寺庙的“香饭主”
,而且是寺庙的“护法”
。
明代的香火院,包括下面四种:一是皇帝敕建的寺院,建造之资有些是出自内帑,
或是太后、皇后、妃子、女官的梯己,
甚至有皇帝的替僧在寺院中出家。
皇帝、内廷也就成了寺院的护法,皇帝颁发护敕给寺院。
除此之外,皇帝还拨给这些皇家寺院一些庙户,以供寺庙的洒扫之用。
或赐给寺院香火地,作为宫中夫人亡故以后安葬之处,并由僧人供奉各夫人香火。
如大兴隆寺、大隆福寺这两大巨刹,在当时均被视为“朝廷香火院”
。
这些朝廷的香火院,当然有僧人住持,但有时又另设太监管理。
如建于万历四年(1576)的慈寿寺,就由老僧觉淳任住持,又任命太监王臣等典领此寺。
二是太监的香火院。
明代太监最信因果,京城里的很多寺院,或是太监之坟,
或是太监的香火院,
于是僧人往往交结太监,
而太监也就成了这些寺院的护法。
北京很多有赐额的寺院,均为太监所建。
寺院由僧官任住持,太监有公事外出,就在寺中休息。
于是,一些“巧宦”
之官就预先结交僧官,等到太监外出,就前往相见,可以向太监有所请托结纳。
正如陆容所说,“近时大臣多与僧官交欢者以此”
,
说白了就是为了自己在官场上一帆风顺。
三是皇帝将寺院赐给臣下,成为臣下的香火院,而这种寺院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朝廷和官员均是寺院的护法。
如景泰七年(1456),景泰帝以已故太监李德所建灵福寺并所属院地,赐给锦衣卫百户李安,作为李安家的“香火院”
。
四是官员自己出资兴建的寺院,
寺院住持由兴建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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