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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诸神崇拜(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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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神,是指列于朝廷祀典、受到官方保护并定期享受祭品的神灵。

所谓邪神,就是在朝廷祀典之外的众多的民间信仰神灵,又可称之为“淫祀”

一朝廷祀典

在帝国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而王土的构成,无非是那些大山与大江、大河。

正是从这种观念出发,皇帝又将自己统治下的这片国土称作“江山”

得天下,就是坐稳了江山。

皇帝将自己的权力视作天命所授,而自己本人则是天之子,即所谓的“天子”

显然,在帝国的祀典中,除了祭天之外,大山、大江乃至大河的祭祀同样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按照传统的说法,祭祀属于国家的大典。

祭祀神灵的本意,在于使臣下百工齐其念虑,一其心志,藉此与神明相交,最后感通神明。

每当皇帝祭祀山川之神时,文武官员均需要陪祀。

官员因故不能参加陪祀,可以免于责罚,若无故,则当被逮问。

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

到了成化年间,国家的祀典大多落于陈套,流于形式,文武官员往往无故不参加陪祀。

洪武元年(1368)所定祀典,其总的精神包含下面两点:首先,立人祀典者无不是一些“应祀神祇”

,并且享受朝廷或有司“岁时致祭”

的待遇。

所谓的应祀神祇,就是诸如名山大川、圣帝明王、忠臣烈士,以及“有功于国家,及惠爱在民者”

其次,对于过去一直存在并得以流传下来的神庙,有些不在祀典,但确实有功德于民,并且事迹昭著者,虽然无法享受到朝廷或地方有司的祭祀,但也必须对这些神庙进行保护,禁止对其毁撤。

明代朝廷的祀典,其实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在明初很多不被官方所承认并且不在祀典之列的神灵祭祀,诸如释迦牟尼文佛之祭、三清三境天尊之祭、九天应元雷声普化天尊之祭、金阙真君之祭、玉阙真君之祭、金阙元君生辰之祭、神父神母之祭,以及宫观中水官、星君诸天诸帝之号及其祭祀,凡此等等,确乎是“异端茫昧”

之说。

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陆续被朝廷所祭祀,尽管朝廷祀典仍然不载,但显然也已成为定例,并非属于“淫祀”

(一)自然神灵崇拜

洪武初年,明太祖下令,重新厘定祀典,用礼来重新规范神的祭祀,即所谓的“礼所以明神人、正名分,不可以僭差”

当时规定,凡是岳、镇、海、渎,一律去掉前代所封名号,只以山水本名称神。

1.山神

明代列入官方祀典的山神,最主要的是五岳、五镇。

明代官方所定五岳及其神名,分别为:东岳泰山之神,在山东泰安州;南岳衡山之神,在湖广衡山县;中岳嵩山之神,在河南登封县;西岳华山之神,在陕西华阴县;北岳恒山之神,在山西大同府浑源州。

五镇分别为:东镇沂山之神,在山东青州府临朐县;南镇会稽之神,在浙江会稽县;中镇霍山之神,在山西霍州;西镇吴山之神,在陇州北;北镇医巫闾山之神,在辽东广宁卫。

在五岳、五镇的祭祀中,惟有北岳颇有争议,主要集中于下面两说:一说是山西浑源州,而另一说则是真定府曲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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