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伦理性与等级性(第2页)
至于漆木器,均不许用硃红及稜金,并雕琢龙凤一类纹饰。
洪武二十八年,《礼制集要》一书修成,对饮食器皿的等级重新作了规定。
建文四年(1402),又对规定进行了重新申明,即使是有品级的官员,也不许僭用黄金制成的酒爵。
正德十六年(1521)又定,一品、二品官员,饮食器皿只许用黄金,不能用玉器。
至于那些商贾、工匠之家,饮食器皿不许用银。
在房舍方面,明初对庶民的厅房也作了规定,严禁超过三间,尽管富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力拥有数十所房屋,但每所房屋的厅房同样不得超过此数,更不准用瓦兽屋脊,雕梁画栋。
此外,按照制度规定,如肩舆只准三品京官乘用,一般庶民不准越分僭用。
所有这些,无不都是伦理等级制度向社会生活的渗透。
礼的实质其实就是肯定等级差序的存在,用当时的话语表达就是要维持一种“次第”
、“等级”
的存在。
礼有次第,正如厅堂有阶级一样,足以保证人们的生活不可能骤僭,所以明代礼制在等级的规范方面往往是不厌其烦。
礼一旦有了等级,即使是居傲之人,也不敢轻易凌驾、超越,这正如台阶有了级梯一样,即使是健步之人也不得昂首阔步。
礼制一旦确立,自天子而下,乃至庶人以上,在名器与服饰各个方面也就各有一定的等差。
礼制所规范下的生活,是一种中庸甚至温情的生活。
原因很简单,礼不仅是针对下层社会的,同样也制约着上层社会的生活。
换句话说,上对下太杀,势必造成“逼下”
;而下人之礼太隆,则又会“僭上”
。
两者均不可取。
礼的实质在于保持一种上下之间既有等级名分,却又是温情脉脉的和谐生活景象。
礼制下的社会生活,其基本的特征就是伦理性。
而事实上,从明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来看,无不贯穿着一个“礼”
字。
以出行来说,同路相遇,男子必须礼让妇女,骑马者必须礼让步行者,身上无重担者必须礼让身上有重担者,卑幼之人必须礼让尊长之人。
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客套,而是礼制规范下的生活秩序性。
社会生活的伦理性往往与实用性并存。
礼制既然要求人们守本分,就必须弄清楚万事万物的“本意”
,才不会再向往或追求分外的生活。
从本意上说,宫室只是为了安居,衣服只是为了蔽体,饮食只是为了充饥,器具只是为了利用,妻子只是为了后嗣,
如此等等,无不说明社会生活中所包含的实用性特征。
这从建筑物的特征中可以看得更为清楚。
传统儒家制物利用之道,其根本就是追求一种“朴素浑坚”
的实用以及坚固,而不是“靡丽好文”
的美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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