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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法(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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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周以来,有一种象刑之论,说古代对于该受五刑的人,不须真加之以刑,只要异其冠服以为戮。

此乃根据于《尧典》之“象以典刑”

的,为儒家的书说。

案:象以典刑,恐非如此讲法(见前)。

但儒家所说的象刑,在古代是确有其事的。

《周官》有明刑(见司救)、明梏(见掌囚),乃是将其人的姓名罪状,明著之以示人。

《论衡·四讳篇》说:当时“完城旦以下,冠带与俗人殊”

,可见历代相沿,自有此事,不过在古代,风气诚朴,或以此示戒而已足,在后世则不能专恃此罢了。

儒家乃根据此种习俗,附会《书经》象以典刑之文,反对肉刑的残酷。

汉孝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

防狱逮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

书奏,天子怜悲其意。

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于是有司议:当黥者髠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

案:诏书言今法有肉刑三,《注》引孟康曰:“黥、劓二,斩左右趾合一,凡三也。”

而景帝元年诏,说孝文皇帝除宫刑。

诏书下文刻肌肤指“黥”

,断肢体指“劓”

及“斩趾”

,终身不息当指“宫”

,则是时实并宫刑废之。

唯系径废而未尝有以为代,故有司之议不之及。

而史亦未尝明言。

此自古人文字疏略,不足为怪。

至景帝中元年,《纪》载“死罪欲腐者许之”

,则系以之代死罪,其意仍主于宽恤。

然宫刑自此复行,直至隋初方除。

象刑之论,《荀子》极驳之。

《汉书·刑法志》备载其说,自有相当的理由。

然刑狱之繁,实有别种原因,并非专用酷刑可止。

《庄子·则阳篇》说:“柏矩至齐,见辜人焉。

推而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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