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四十四(第10页)
比帅司奉诏,令州军见管民兵,以七十五人为一队,正合李靖兵法。
遂将本军义勇民兵分为七军,每军旗帜各别色号,置造兵器,俟今冬躬自教习,大陈包小陈,大营包小营,隅落钩连,曲折相对,可以成六花陈。
今荆南府差将官前来本军教阅,恐只沿习军中之法,请将本军民兵自教两月,却差荆南将官一员阅视。”
从之。
己亥,龚茂良、李彦颖奏省、院各止独员,事皆不便,帝曰:“朕以未得其人,故迟之。”
因泛论中外臣僚,帝曰:“为宰臣须胸次大,乃能容物。”
茂良对曰:“《坤》之六二,乃大臣爻,其辞云:‘直方大,不习,无不利。
’直方之德,须大乃能有容。”
帝曰:“居此位安可不大!”
彦颖曰:“后之为辅臣者,往往先有忌克之心,以故不能容。”
帝曰:“士大夫更历外职任,未见其短,才居政路,便有此病。”
茂良曰:“《秦誓》言有容及媢疾,苏轼为之训传,谓‘前一人似房元龄,后一人似李林甫。
’”
帝曰:“然。”
又曰:“今士大夫能文者多,知道者少,故平时读书不见于用。”
庚子,诏:“阶、成、西和、凤州,当职官以下,令本路帅、漕司于四路在部官同具选辟,并体量见任人委实癃老及不堪倚仗者,并申制置司,申取朝廷指挥。
其所辟官,不许辞避。
所有边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
以知成都府权四川制置使范成大奏也。
丁未,同知枢密院事沈夏罢。
赠赵鼎太傅,进封丰国公。
闰月,己酉朔,金定应禁弓箭、刀枪之制,惟品官之家奴及客旅等许带弓箭。
金主谓左丞相赫舍哩良弼曰:“今之在官者,须职位称惬所望,然后始如勉力。
其或稍不如意,则止以度日为务,是岂忠臣之道耶!”
庚戌,诏:“诸路常平司,每岁于秋成之际,取见所部郡县丰歉,如有合赈粜赈给,即约度所用,及见管米斛或有缺少,合如何措置移运,并预期审度,仍于九月初旬条具奏闻。”
丁巳,以李彦颖参知政事,翰林学士王淮签书枢密院事。
金主谓赫舍哩良弼曰:“武灵时,领省秉德,左丞相言,皆有能名,然为政不务远图,止以苛刻为事。
海陵为人如虎,此辈尚欲以术数要之,以至卖直取死,得为能乎!”
未几,济南尹梁肃上疏曰:“刑罚世轻世重,自汉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带镣居役,岁满释之;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
今取辽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罚之重,于斯为甚。
今太平日久,当用中典,有司犹用重法,臣实痛之。
自今徒罪之人,止居作,更不决杖。”
不报。
辛酉,浙东提刑徐本中言:“近者州郡,率用私意更易官吏,不申省部,不报监司。
移郡之邑,移邑之郡,或以佗官而兼摄,或以卑官而任重,往往辞烦就简,舍薄从厚,请求侥觊,惟利是趋,易置纷然,浸乱旧制,理宜戒饬。”
从之。
金诏百官傔人所服红紫改为黑紫。
壬戌,诏浙东提举监司体访浙西提举薛元鼎措置印给亭户纳盐手历式样,将合支本钱尽数称下支给,毋致积压拖欠。
先是元鼎印给手历,遍给亭户,令赍历就称下支钱,至是复令浙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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