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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四十六(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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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置使胡元质言:“为蜀民之病者,惟茶、盐、酒三事为最;酒课之弊,近已损减。

蜀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当时课息,岁过四十万。

建炎军兴,改法卖引,比之熙宁,已增五倍。

绍兴十七年,主管茶事官增立重额,逮至二十五年,台谏论列,始蒙蠲减。

当郑霭为都大提举,奉行不虔,略减都额,而实不与民间尽蠲前官所增逐户纳数。

又越二十馀年,其间有产去额存者,有实无茶园,止因卖零茶,官司抑令承额而不得脱者,似此之类不一,逐岁多是预复茶引于合同官场,逐月督取。

张松为都大提举日,又计兴、洋诸场一岁茶额,直将茶引复与园户,不问茶园盛衰,不计茶货有无,止计所复引数,按月追取岁息,以致茶园百姓愈更穷困。

欲行下茶马司,将无茶之家并行停阁,茶少额多之家即与减额。”

诏元质与茶司及总领司措置。

元质又言:“盐之为害,尤甚于酒。

蜀盐取之于井,山谷之民,相地凿井,深至六七十丈,幸而果得咸泉,然后募工以石甃砌。

以牛革为囊,数十人牵大绳以汲取之,自子至午,则泉脉渐竭,乃缒人于绳令下,以手汲取,投之于囊,然后引绳而上。

得水入灶,以柴茅煎煮,乃得成盐。

又有小井,谓之‘卓筒’,大不过数寸,深亦数十丈,以竹筒设机抽泉,尽日之内,所得无几。

又有凿地不得咸泉,或得泉而水味淡薄,煎数斛之泉不能得斤两之盐。

其间或有开凿既久,井老泉枯,旧额犹在,无由蠲减;或井大井损,无力修葺,数十年间,空抱重课;或井筒剥落,土石湮塞,弥旬累月,计不得取;或夏冬涨潦,淡水入井,不可烧煎;或贫乏无力,柴茅不断,虚失泉利;或假贷资财以为盐本,费多利少,官课未偿,私债已重;如此之类,不可胜计。

欲择能吏前往,逐州考核盐井盈亏之数。

先与推排等第,随其盈亏多寡而增损之,必使上不至于重亏国计,下实可以少舒民力。”

诏元质与李蘩共描置条具奏闻。

元质又言:“简州盐额最为重大,近蒙蠲减,折估钱五万四千馀缗。

但官司一时逐井除减,使实惠未及下户。

富厚之农,动煎数十井,有每岁减七千缗者;下等之家,不过一二十井,货则无人承当,额徒虚欠,官司不免督责。

望委制置司,再将向来已减之数,重行均减。

其上户至多者,每数不得减过二千贯,其馀类推,均及下户。”

孝宗绍统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圣成孝皇帝淳熙五年(金大定十八年)

春,正月,辛丑,侍御史谢廓然言:“近来掌文衡者,主王安石之说,则专尚穿凿;主程颢之说,则务为虚诞。

虚诞之说行,则日入于险怪;穿凿之说兴,则日趋于破碎。

请诏有司公心考校,无得徇私,专尚王、程之末习。”

从之。

庚戌,金修起居注伊喇杰言朝奏屏人议事,虽史官亦不与闻,无由记录,金主以问宰相石琚、右丞唐古安礼,琚等对曰:“古者史官,天子言动必书,以儆戒人君,庶几有畏也。

周成王剪桐叶为圭,戏封叔虞,史佚曰:‘天子不可戏言,言则史书之。

’以此知人君言动,史官皆得记录,不可避也。”

金主曰:“朕观《贞观政要》,唐太宗与群下议论,始议如何,后竟如何,此正史官在侧记而书之耳。

若恐漏泄机事,则择慎密者任之。”

朝奏屏人议事,记注官不避,自此始。

庚申,金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前年被灾租税。

壬戌,金主如春水。

是月,永康陈同诣阙上书曰:“吴、蜀,天地之偏气;钱塘,又三吴之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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