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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四十九(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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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书郎罗点言:“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甚众,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细。

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

望诏有司,于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

其应配者,检会淳熙元年五月指挥,其强壮刺充屯驻大军,庶几州郡黥配之卒渐少。”

帝曰:“近岁配隶稍多,后当如何?”

王淮等曰:“如杂犯死罪,犹可从轻,至如劫盗六项,指挥之行,为盗者莫不知之。

故将为盗,必先虚立为首之名,杀人奸滥之罪皆归之,以故为首者不获而犯者免死,盗何由惩!”

帝令刑寺集议。

既而刑部、大理寺奏上,帝曰:“朕夜来思配法,杂犯死罪只配本州守城;犯私茶盐之类,不必远配,只刺充本州厢军,令著役;若是劫盗已经三次,便可致之死。

可以此谕刑寺官。”

乙未,金主谓宰臣曰:“巡狩所至,当举善罚恶。

凡有孝弟珪睦者举用之,无行者教戒之,不悛则加惩罚。”

丙午,金主猎于勃野淀。

乙卯,金主谓宰臣曰:“今时之人,有罪不问,则谓人不及知;有罪必责,则谓寻求其罪。

风俗之薄如此,不以文德感之,安能复于古也。”

甲寅,筑黎州要冲城。

是月,以泉、福、兴化饥,兴元旱,并赈之。

金太子遣子金源郡王玛达格,奉表请金主还都。

八月,辛酉,诏:“浙西诸州府,各将管下围田明立标记,仍谕官民不得于标记外再有围裹。”

戊辰,赵汝谊奏贩米不得阻遏,其以喝花为名,故作留滞者,许赴监司、台部越诉,重置典宪,从之。

帝闻陇、蜀军陈,向用纯队,近易为花装,令利州三路都统制条具二者孰便。

既而兴州吴挺奏:“行军用师,惟尚整肃,其花装队,未战先已错杂。”

兴元府彭杲奏:“四川诸军,昨自绍兴之初,团结皆为纯队,以五十六人为队,止是教习纯队事艺,兵刃相接,取便应用。”

金州传钧奏:“陇、蜀山川,平陆少而险阻多,两军相遇,或我高而彼下,必须纯用弓弩;狭隘相遇,则纯用干戟。

遇有缓急,全队呼索,易于应集。”

九月,戊子,诏并依旧纯队。

辛丑,帝谕宰臣曰:“每月财赋册,今后便令进入,欲加增减。”

戊申,勘会诸路州军义仓米,合随正苗交纳,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行下所部,随乡分丰歉,依条收纳入仓,不得侵隐它用。

岁终,具数申尚书省。”

是月,敷文阁学士致仕李焘卒。

焘性刚大,特立独行,著书外无嗜好。

帝闻其卒,嗟悼,谓侍臣曰:“朕尝许焘大书‘续资治通鉴长编’七字,且用神宗赐司马光故事,为序冠篇,不谓其遽亡。”

冬,十月,甲子,初举改官人犯赃者,举主降二官。

乙丑,侍读张大经等言:“陛下因讲《泰》之九二,有曰:‘君子以其类进而为善,小人以其类进而为恶。

未有无助也。

’讲《萃》之上六,有曰:‘盛极则衰,乱极则治。

’皆深得《大易》之旨,乞宣付史馆。”

丙寅,吏部奏宾州三县请通差文武臣,帝曰:“武臣中极难得人,小使臣尤不历练,委以一县,是害及一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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