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五十二(第8页)
御史林大中言:“台谏以论事不合而遽遣,臣恐天下以陛下为不能容。”
不听。
秋,七月,丁未朔,诏:“故容州编管人高登,追复元官。”
丁巳,金以参知政事图克坦镒为尚书右丞,御史中丞瓜勒佳衡为参知政事。
己未,出会子百万缗,收两淮私铸铁钱。
己巳,兴州大水,漂没数千家。
八月,戊寅,御史中丞何澹,有本生继母丧,乞有司定所服。
礼寺言当解官,澹上疏引礼不逮事之文,请下台谏、给、舍议之。
于是太学生乔祕、硃九成、黄会卿移书责之,其略曰:“人之大伦莫重于父母,礼有出继,其服虽降异,而钟于天性者未尝不同也。
故所承父母则三年终丧,而所生父母则心丧三年。
阁下自长成均而列长台谏,此三纲五常之所系者也。
今阁下有所生继母之丧,初请解官,莫不义之;继上疏称逮事不逮事之异,中外哄然。
夫礼经所谓‘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非谓无恩于先祖也。
盖逮事父母,则亲闻父母之言所尝讳其祖,不逮事父母,则不闻父母之言所尝讳其祖,是以子莫知其所讳也。
故本朝方悫解此一节,以谓特庶人之礼耳。
若学士大夫,则知尊祖矣,何逮事不逮事之拘乎!
今闻阁下引此欲不持丧,恐与礼经相反。
何者?礼经谓‘逮事父母则从父母’之言,今阁下所生之父,果以继室为正乎?若所生之父果以继室为正,则阁下亦当从而为正,不得黜之也。
今四十馀年,以所生继母事之,及其终也,反以为生不逮事而不持心丧,可乎?夫阁下之意,必谓所生继母无生我之恩,则不当为之服,抑不思黜其所生之母,是贱其所生之父也。
为人子者,尚忍言哉!
不然,必以生我者为正而继之者为不正,是闾巷小人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者,非天理之公、人伦之正也。
阁下为天子耳目之官,将以厚人伦、移风俗,正宜致辨于此。”
澹方待命六和塔,得书乃去。
甲申,宽两浙榷铁之禁。
己亥,金敕:“山东、河南阙食处,许纳粟补官。”
九月,壬子,以知福州赵汝愚为吏部尚书。
时知潭州赵善俊得旨奏事殿中,侍御史林大中疏劾之,且言宗室汝愚之贤,当召。
帝用其言,召汝愚而出善俊。
己未,金以左丞瓜勒佳清臣为平章政事,封芮国公,参知政事完颜守贞为左丞,知大兴府事张万公为参知政事。
庚申,金主如秋山。
乙丑,以久雨,命大理寺、三衙、临安府及两浙决系囚,释杖以下。
冬,十月,丁丑,筑福州外城。
甲申,复吴瑞带御器械。
己丑,金主还都。
十一月,丙午朔,金制:“诸女真人不得以姓氏译为汉字。”
甲寅,金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重法科。
戊午,夏人杀金边将阿噜岱。
夏人肆牧于镇戎之境,逻卒逐之,夏人执逻卒而去。
阿噜岱率兵诘之,夏厢官吴明契、信陵都卜祥、徐馀立伏兵三千于涧中,阿噜岱中流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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