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哲学简史经典语录 > 第三章 论辩
第三章 论辩(第11页)
特举之则为一体,分二之则为数节)。
今设为量曰:“声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无常(喻体),故声无常(宗)。
初以因,因局,故谓之小故([原注]犹今人译为小前提者)。
无序而最前,故拟之以端。
次之喻体,喻体通,故谓之大故([原注]犹今人译为大前提者)。
此“凡所作”
,体也;彼“声所作”
,节也。
故拟以见之成见([原注]上见谓体,下见谓节)。
太炎这一段话,未免太牵强了。
《经说上》论大故小故的一节,不过是说“故”
有完全与不完全的分别(说详上文),并不是说大前提与小前提。
太炎错解了“体也若有端”
一句,故以为是说小前提在先之意。
其实“端”
即是一点,并无先后之意(看《墨子间诂》解“无序而最前”
一句)。
太炎解“见”
字更错了(看上文解“若见之成见也”
一句)。
《经上》说:
见:体尽。
《说》曰:时者,体也。
二者,尽也。
此说见有两种:一是体见,一是尽见。
孙诒让说时字当读为特,极是。
《墨辩》说:“体,分于兼也。”
又“尽,莫不然也。”
(皆见《经上》)体见是一部分的见,尽见是统举的见。
凡人的知识,若单知一物,但有个体的知识,没有全称的知识。
如莎士比亚(Shakespeare)的“暴风”
一本戏里的女子,生长在荒岛上,所见的男子只有他父亲一个人,他决不能有“凡人皆是……”
的统举的观念。
至少须见了两个以上同类的物事,方才可有统举的观念,方才可有全称的辞。
因明学的“喻依”
(如说:“凡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
瓶等即是喻依。
以瓶喻声也),与古因明学的“喻”
,都是此理。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