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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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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举古因明的例如下(此例名五分作法):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犹如瓶等。

合瓶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所作性,声亦无常。

结是故得知,声是无常。

单说一个“所作”

之物,如“声”

,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谓“特者,体也”

若有了“瓶”

等“所作”

之物为推论的根据,说“瓶是所作,瓶是无常;声是所作,声亦无常”

这虽是“类推”

(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归纳”

(Induction)的性质,故可作全称的辞道:“凡所作者,皆是无常。”

这才是统举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说的“二者,尽也”

太炎强把“尽”

字读为节字(此类推法之谬误),以为墨家有三支式的证据,其实是大错的。

《墨辩》的“效”

,只要能举出“中效的故”

,——因明所谓因,西洋逻辑所谓小前提,——已够了,正不必有三支式。

何以不必说出“大前提”

呢?因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

如说“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

我所以能提出“人”

字作小前提,只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

的大前提。

换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过是要说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

,乃是介于“孔子”

与“有死的”

两个名词之间的“中间”

但是我若不先承认“人”

是“孔子”

与“有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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