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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6页)
,方是“使人知之”
。
但是那“物之所以然”
是一件事,人所寻出的“故”
又是一件事。
两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见得一定相同。
如“物之所以然”
是甲、乙、丙三因,见者以为是丁、戊,便错了,以为单是甲,也错了。
故立说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的故。
不能如此,所举的故便不正确,所辩论的也就没有价值了。
法《墨辩》还有一个“法”
的观念很重要。
《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
《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
法字古文作佱从亼(即集合之集)从正,本是一种模子。
《说文》:“法,刑也。
模者,法也。
范者,法也。
型者,铸器之法也。”
法如同铸钱的模子,把铜汁倒进去,铸成的钱,个个都是一样的。
这是法的本义(参看下文第十二篇)。
所以此处说:“法,所若而然也。”
若,如也。
同法的物事,如一个模子里铸出的钱,都和这模子一样。
“所若而然”
便是“仿照这样去做,就能这样。”
譬如画圆形,可有三种模范。
第一是圆的概念,如“一中同长为圆”
,可叫作圆的“意”
。
第二是作圆的“规”
。
第三是已成的圆形,依着摹仿,也可成圆形。
这三种都可叫作“法”
。
法即是模范,即是法象(参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论象)。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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