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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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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使人知之”

但是那“物之所以然”

是一件事,人所寻出的“故”

又是一件事。

两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见得一定相同。

如“物之所以然”

是甲、乙、丙三因,见者以为是丁、戊,便错了,以为单是甲,也错了。

故立说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的故。

不能如此,所举的故便不正确,所辩论的也就没有价值了。

法《墨辩》还有一个“法”

的观念很重要。

《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

《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

法字古文作佱从亼(即集合之集)从正,本是一种模子。

《说文》:“法,刑也。

模者,法也。

范者,法也。

型者,铸器之法也。”

法如同铸钱的模子,把铜汁倒进去,铸成的钱,个个都是一样的。

这是法的本义(参看下文第十二篇)。

所以此处说:“法,所若而然也。”

若,如也。

同法的物事,如一个模子里铸出的钱,都和这模子一样。

“所若而然”

便是“仿照这样去做,就能这样。”

譬如画圆形,可有三种模范。

第一是圆的概念,如“一中同长为圆”

,可叫作圆的“意”

第二是作圆的“规”

第三是已成的圆形,依着摹仿,也可成圆形。

这三种都可叫作“法”

法即是模范,即是法象(参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论象)。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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