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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7页)
做去,自生同样效果。
故《经下》说: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
说在方。
《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
这是墨家名学的一个重要观念。
上文说“故”
是“物之所以然”
,是“有之必然”
。
今说“法”
是“所若而然”
。
把两条界说合起来看,可见故与法的关系。
一类的法即是一类所以然的故。
例如用规写圆,即是成圆之故,即是作圆之法。
依此法做,可作无数同类的圆。
故凡正确的故,都可作为法;依他做去,都可发生同样的效果。
若不能发生同类的效果,即不是正确之故。
科学的目的只是要寻出种种正确之故,要把这些“故”
列为“法则”
(如科学的律令及许多根据于经验的常识),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
名学的归纳法是根据于“有之必然”
的道理,去求“所以然”
之故的方法。
名学的演绎法是根据于“同法的必定同类”
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论之故(前提)。
看他是否能生出同类的效果。
懂得这两个大观念——故与法——方才可讲《墨辩》的名学。
辩的七法以上说一切论辩的根本观念。
如今且说辩的各种方法。
《小取篇》说:
或也者,不尽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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