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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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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效也。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犹谓“也者同也”

,吾岂谓“也者异也”

这七种今分说于下:

(一)或也者,不尽也。

《经上》说:“尽,莫不然也。”

或字即古域字,有限于一部分之意。

例如说“马或黄或白”

,黄白都不能包举一切马的颜色,故说“不尽”

《易·文言》说:“或之者,疑之也。”

不能包举一切,故有疑而不决之意。

如说“明天或雨或晴”

“他或来或不来”

,都属此类。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

假是假设,如说“今夜若起风,明天定无雨”

这是假设的话,现在还没有实现,故说“今不然也”

这两条是两种立辞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辞”

因为不能斩截断定,故未必即引起辩论。

(三)效也者,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故(故即“以说出故”

之故,即前提)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效是“效法”

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

的法。

此处所谓“效”

,乃是“演绎法”

的论证(又译外籀)。

这种论证,每立一辞,须设这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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