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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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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盗,非杀人也。

这几条说的只是一个道理。

从“共相”

上着想,狗是犬的一部,盗是人的一部,故可说:“狗,犬也”

“盗人,人也。”

但是若从“自相”

的区别看来,“未成豪”

的犬(邵晋涵云:“犬子生而长毛未成者为狗。”

),始可叫作“狗”

(《曲礼》疏云:通而言之,狗、犬通名。

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

偷东西的人,始可叫作“盗”

故可说:“杀狗非杀犬也”

“杀盗非杀人也”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

说,也是这个道理。

《公孙龙子·白马篇》说:

“马”

者,所以命形也。

“白”

者,所以命色也……求“马”

,黄黑马皆可致。

求“白马”

,黄黑马不可致……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

,不可以应“有白马”

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

者,无取于色,故黄黑马皆可以应。

“白马”

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以所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

这一段说单从物体“自相”

的区别上着想,便和泛指那物体的“类名”

不同。

这种议论,本极容易懂,今更用图表示上文所说:

(1)条说:“卵有毛。”

这条含有一个生物学的重要问题。

当时很有人研究生物学,有一派生物进化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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