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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6页)
杀盗,非杀人也。
这几条说的只是一个道理。
从“共相”
上着想,狗是犬的一部,盗是人的一部,故可说:“狗,犬也”
“盗人,人也。”
但是若从“自相”
的区别看来,“未成豪”
的犬(邵晋涵云:“犬子生而长毛未成者为狗。”
),始可叫作“狗”
(《曲礼》疏云:通而言之,狗、犬通名。
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
偷东西的人,始可叫作“盗”
。
故可说:“杀狗非杀犬也”
“杀盗非杀人也”
。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
说,也是这个道理。
《公孙龙子·白马篇》说:
“马”
者,所以命形也。
“白”
者,所以命色也……求“马”
,黄黑马皆可致。
求“白马”
,黄黑马不可致……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
,不可以应“有白马”
。
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
者,无取于色,故黄黑马皆可以应。
“白马”
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以所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
这一段说单从物体“自相”
的区别上着想,便和泛指那物体的“类名”
不同。
这种议论,本极容易懂,今更用图表示上文所说:
(1)条说:“卵有毛。”
这条含有一个生物学的重要问题。
当时很有人研究生物学,有一派生物进化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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