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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心理学与名学(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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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中国人见了说是甲乙丙丁的“丁”

字;英国人见了说是英文第二十字母;那没有文字的野蛮人见了便不认得了。

所以说:“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谓之不知。”

(三)制名的枢要又是什么呢荀子说,同异既分别了,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

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

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

知异实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

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

物也者,大共名也。

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

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

鸟兽也者,大别名也。

推而别之,至于无别然后止。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

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此制名之枢要也。

(以上皆《正名篇》)

制名的枢要只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

八个字。

此处当注意的是荀子知道名有社会的性质,所以说“约定俗成谓之宜”

正名的事业,不过是用法令的权力去维持那些“约定俗成”

的名罢了。

以上所说三条,是荀子的正名论的建设一方面。

他还有破坏的方面,也分三条。

(一)惑于用名以乱名荀子举的例是:

(1)“见侮不辱”

(宋子之说)

(2)“圣人不爱己。”

(《墨辩·大取篇》云:“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

己在所爱,爱加于己,伦列之爱己,爱人也。”

(3)“杀盗非杀人也”

(此《墨辩·小取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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