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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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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

,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

(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定名”

);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

;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

(《主道篇》《扬榷篇》),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成见,还有“亲亲”

“贵贵”

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

故我们简直可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的观念。

这个观念得墨家的影响最大。

墨子的“兼爱”

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

后来“别墨”

论“法”

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

《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

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

无论是科学的通则,还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

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观念。

所以法家说:“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尹文子》)“法”

的作用要能“齐天下之动”

儒家所主张的礼义,只可行于少数的“君子”

,不能遍行全国。

韩非说得最好: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

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夫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百世无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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