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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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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隐栝之道用也。

虽有不恃隐栝而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

不恃赏罚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

(《显学篇》)

上章曾说过慎到论“法”

的客观性(参看)。

慎到的大旨以为人的聪明才智,无论如何高绝,总不能没有偏私错误。

即使人没有偏私错误,总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满。

只有那些“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

,可以没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于陷入偏见的蒙弊。

例如最高明的才智总比不上权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确无私。

又如拈钩分钱,投策分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总不怨钩策不公。

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

的好处。

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观的蔽害,专用客观的标准。

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不同之处,根本即在此。

慎到说得最好:

君人者,合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

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用法可以塞怨望。

《韩非子》说: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

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用人》)

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

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

(《守道》)

这是说,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不关紧要。

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

,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

的危险。

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

现在所谓“立宪政体”

,即是这个道理。

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

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国又大乱了。

第五,责效主义儒家所说“为政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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