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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10页)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
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榷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
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
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
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
名实判为两,分为一。
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
他的大旨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
;名实不合,便是“非”
。
是非既定,赏罚跟着来。
譬如“儿子”
是当孝顺父母的,如今说“此子不子”
,是名实不合,便是“非”
,便有罚了。
“名”
与“法”
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
两者都是“全称”
(Universal),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
“人”
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
“杀人者死”
是一法,可包无数杀人的事实。
所以说“审一之经”
,又说“执一以静”
。
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
,都只要“以一统万”
。
——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
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
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
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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