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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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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

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榷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

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

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

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

名实判为两,分为一。

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

他的大旨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

;名实不合,便是“非”

是非既定,赏罚跟着来。

譬如“儿子”

是当孝顺父母的,如今说“此子不子”

,是名实不合,便是“非”

,便有罚了。

“名”

与“法”

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

两者都是“全称”

(Universal),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

“人”

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

“杀人者死”

是一法,可包无数杀人的事实。

所以说“审一之经”

,又说“执一以静”

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

,都只要“以一统万”

——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

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

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

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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