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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关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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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各种极端行为,强调不能混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提出继续发展商品生产、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

紧接着由于1959年初全国普遍出现的粮荒,老人家又于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在专列上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史称第二次郑州会议),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内部财产实行三级所有,核算以队为基础。

当时公社内部的三级是社、生产大队(管理区)、生产队(后来的生产大队规模上相当于高级社),很快又进一步明确“队为基础”

的“队”

就是生产队。

同时也提出当时的生产小队(后来的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的部分所有制。

很明显这时候就集体化的规模而言已经从“一大二公”

的人民公社退到了高级社。

后来在三年困难时期的1962年,又通过扩大的中央全会也就是七千人大会,进一步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缩小到原来的生产小队(这时候已称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

也就是说,从1962年初开始,集体化的规模已经退到了初级社了,这时候的人民公社其实已经名存实亡,越来越成为一级行政机构了。

尽管不断缩小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对农村的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的问题。

而使中国农村从根本上摆脱困境的是回到单干,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包产到户”

很明显,中国农村的问题的根源在于集体化,人民公社只是集体化的一个阶段,其破坏作用说到底不过是使矛盾更加激化、问题更加突出、故障更加扩大。

按着人们原来的设想,集体化应该能够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迅速改变中国农村落后面貌,如老人家所说:“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

但事与愿违,集体化反而使农村陷入了长期的贫困,其原因何在呢?

第一、集体化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

1951年,老人家在主持起草《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曾派人征求熟悉农民的作家赵树理的意见,赵树理说,现在农民没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只有个体生产的积极性。

受赵树理意见的影响,《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就有了两种积极性的说法:“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

当时这两种积极性都是客观存在,这两种积极性是不是很矛盾呢?其实这两种积极性未必一定相互排斥。

解放初期,由于连年的战乱,农业的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特别是大牲畜和农具的缺乏,许多贫困农民家庭已经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田间作业,需要靠相互间的互助合作来弥补个体劳动的不足,特别是那种临时性、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在贫困农民中更是广泛存在。

问题是对这样的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怎样认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这只是为弥补个体劳动的不足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我们也就知道这样的劳动互助将随着生产的逐渐恢复而完成历史使命。

而如果我们把为弥补个体劳动的不足的劳动互助误认为是搞集体化的积极性,当然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错误判断。

在合作化运动之初曾引起一场争论并对集体化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山西省委的那份报告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报告,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

报告指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

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

报告提出:“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

报告的结论是:“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

1959年的“庐山会议”

后,国家陷入最困难时期,为了渡过困难,一些困难最严重的地方把地暂时分给个人,确保上缴后谁种谁得,收效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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